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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聯合旅游車隊 車輛管理辦法

        2016/9/20 1:29:56標簽:蘭州聯合旅游車隊

        為進一步加強旅游、包車客運管理,確保旅游客運車輛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甘肅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蘭州安順行、鑫晟、新金橋、奧林幾家旅游客運公司(以下簡稱聯合公司),聯合組建了蘭州旅游汽車訂車管理業務平臺,共同對上述幾家公司所屬車輛按照“統一管理,統一調派、統一結算”,的原則,負責旅游車輛的安全管理、運費結算和服務質量投訴。通過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實行“網上租車”,承租人“足不出戶”就可輕松辦理租車業務,確保公開、公平調派,杜絕暗箱操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方針,車輛管理以“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為根本方針,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發展,形成規;、集約化、科學化、標準化的旅游客運服務。

        {C}第一章    {C}    

        聯合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

        第一條、聯合公司車輛駕駛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旅游、包車客運客運車輛的駕駛人必須身體健康,具有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

        2、從業年齡不超過55歲,具有5年以上駕齡,最近 3 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 分記錄。

        3、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旅游、包車客運車輛必須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并保持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

        聯合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對旅游、包車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檢驗和注冊登記,并負責旅游、包車客運車輛標識的監督檢查。

        聯合公司對旅游、包車客運車輛及其駕駛人從業資格進行嚴格審核,審核合格的車輛及駕駛員方可進行從業資格備案。車輛載客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載貨。

        第二條 所有車輛集中監控和統一安檢,車輛出團須統一調派,應當始終遵循“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安全第一”的從業原則。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游、包車客運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駕駛人連續駕車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二十分鐘。旅游、包車客運車輛在每次發車前必須主動接受車輛安全檢測。未經安全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運營。

        聯合公司定期對車輛駕駛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日常監督管理,并做好學習記錄和臺賬。

        聯合公司成立稽查隊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規定,對聯合公司旅游車輛進行途中、景點安全檢查,對車輛正常經營秩序進行稽查,做好車輛登記和簽字確認工作,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臺賬。

        旅行社租使用車輛時,必須與聯合公司簽訂旅游、包車客運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與責任。

        第三條 聯合公司加強對游客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文明乘車。

        第四條 旅游、包車客運車輛發生事故,造成游客傷亡,應及時報告公安、交通運輸、旅游和安監部門。

        聯合公司建立車輛檔案,實行“一司一檔”“一車一檔”管理。車輛檔案包括:車輛行駛證、營運證、車輛照片及車輛二級維護電子報備單、承運人責任險(50萬/人以上)等有關車輛營運手續和保險資料齊備,完整填寫《車輛技術檔案》臺賬,并錄入旅游營運車輛從業人員管理系統。

        第五條 車輛安全生產管理操作規程

        1、發車前必須堅持車輛日常保養和維修,按時對車輛進行季檢和年審,確保車輛安全技術達標,確保不關閉行車記錄儀。

        2、旅客“三品”安檢:旅客及隨車行包必須嚴格自覺遵守“三品”安全檢查制度規定,嚴禁攜帶“三品”和“違禁品”乘車。積極主動的配合完成“三品”和“違禁品”安全檢查工作,尊重他人和自身所享有的安全權利。

        3、安全告知:車輛發車前,由導游檢查和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帶,駕駛人按照《安全告知制度》的規定,發車前向旅客進行“五不兩確!卑踩兄Z。內容包括:駕駛人姓名、車屬公司、訖止站點、休息地點、運距、運行時間。

        第三章 車輛運營   

        第六條 采取“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結合”的方式執行,將旅游汽車按核準載客人數和行駛公里計算車費。

        第八條 規范旅游車調派管理。充分考慮承租人、導游與旅游車經營者的各方權益,滿足承租人在租用旅游汽車方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承租人在網上自主訂車。

        1、調派:承租人按需要車型(座位)、按照訂車流程鎖定車號。

        2、由于系統自動為車輛排班,車輛必須在回團后完成安檢工作,安檢合格后方能排班;安檢不合格車輛修理后復檢,檢驗合格后按序排班

        3、駕駛員接到任務后到公司打印出團《派車單》、《包車線路牌》執行出團任務。

        4、因未報班擅自執行出團任務的,視為私自承攬業務,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5、承租人網上所訂車輛因故障或其他原因無法正常出團,聯合公司派車接駁,產生的費用由聯合公司承擔;

        6、預訂接團地點默認為蘭州市城關區,其他地區接團的請在景點選擇里進行添加,以便準確的計算車費,

        7、如承租人在完成租車業務后,未及時電話通知車輛經營者(或駕駛員)出團時間及接團地點的,造成的后果由承租人自行負責。

        第九條 聯合公司根據市場的淡、旺季對租車價格及時調整,

        (1月01日至3月15日)租車價格下浮25%以內、

        (3月16日至4月30日)租車價格下浮15%以內、

        (5月01日至6月15日)租車價格下浮10%以內、

        (6月16日至10月10日)租車價格執行標準運價、

        (10月11日至12月31日)租車價格下浮20%以內、

        以上價格浮動不含黃金周和節假日。

        第十條 旅游車輛調派管理系統不受理距用車時間6小時內和當日19:00后調派次日9:00前的租車業務。

        第十一條 訂車管理系統,每天上午9:00至19:00開通網絡訂車業務。

        1、當天上午9:00至12:00所訂車輛執行次日團隊任務的,在當天14:00前申請取消租車業務的,可按無違約受理此取消業務。

        2、接團城市與車輛待命城市必須一致,,調派車輛后承租人應立即通知經營者(駕駛員)

        3、自助租車系統不受理距用車時間6小時內和當日19:00后調派次日10:00前異地接團的租車業務。

        第十二條 旅游客運管理系統按以下事項,受理承租人申請變更用車天數:

        1、預訂租車業務完成后,旅游客運管理系統不再受理延長用車天數。

        2、團隊結束后或該車已被調派的,旅游客運管理系統不能受理承租人延長用車天數。

        3、旅游客運管理系統不受理承租人減少用車天數業務,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車。

        4、承租人必須在團隊用車結束前24小時登錄旅游客運管理系統申請延長用車天數,延長天數未達到4天的,不享受天數折扣。

        第十三條 接、送機、火車不納入網上調派鎖定車輛(接團直下的除外);一天只接、送機、火車、無行程的租車業務,按單趟接、送業務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單趟接、送團隊業務只限蘭州市內酒店與酒店之間、酒店與餐館之間的接送。

        第十五條 黨、政、軍機關及個人名義租車,由聯合公司運調部憑相關證明辦理調派。

        第十六條 為了游客的安全,當天結束行程需從異地返回蘭州送機的,如遇雨天、大霧等惡劣氣候時,應提前出發安全抵達;

        第十七條 為了維護承租人與車輛經營者的利益,嚴禁套團使用車輛,否則,視為違約,按以下規定處理: 
          1、承租人套團使用車輛的,當月第一次經聯合公司查實,將暫停其用車計劃權限7天;第二次經聯合公司查實,將暫停調派權限和用車計劃權限15天,;第三次經聯合公司查實,將給予注銷該承租人注冊賬號, 
          2、駕駛員配合承租人套團使用車輛的,當月第一次被查實,聯合公司將從該車經營者的營收款中,扣除該團次的運費總額的40%違約金;第二次被查實,聯合公司將從該車經營者的營收款中,扣除該團次的運費總額的60%違約金;第三次被查實,聯合公司將從該車經營者的營收款中,扣除該團次的運費總額的90%違約金
          第十八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核對《派車單》上所注明的用車單位與實際用車單位是否相符。如實際用車單位與《派車單》上所注明的用車單位不相符的,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如駕駛員未核對用車單位的,經聯合公司稽查隊查獲,將按私自承攬業務處理。

        1、承租人網上辦理租車業務時,所填寫的租車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如所辦理的租車業務與實際情況不符,造成經濟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2、如所辦理的租車業務與實際情況不符,經聯合公司查實后暫停其自助訂車業務功能,承租人須到聯合公司辦理租車業務;

        2.1承租人操作人在完成每筆租車業務后,應及時電話通知車輛經營者(駕駛員)接團時間、地點;

        2.2當承租人辦理取消用車或其他退款手續時,必須憑《租車確認交易單》、《取消用車證明》、《退款證明》及相關付款憑證,到聯合公司運調部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所有的租車業務一律按“先付款后上車”的原則收取100%運費后才能鎖定車輛,

        第二十條 車輛出團過程中,游客突發急病,司機有義務送游客前往醫院救治,否則產生的投訴,按規有關定處理。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天上午9:00至12:00所訂車輛執行次日團隊任務的,在當天12點前訂車當天14:00前申請取消租車業務的,可按無違約受理此取消業務。在當天12點前訂車當天14:00至16:00點申請取消用車的,按租車款總額的15%收取違約金;當天16:00點后申請取消用車的,按租車款總額的30%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用車后取消用車,按未用車天數的運費總額的25%支付違約金,并根據實際使用車輛的時間(天數)或行車里程計收租金。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申請取消用車時,將按運費總額的15%支付違約金,并以下規定收取相應的運費。

        3、承租人在用車期間內申請取消用車聯合公司將根據實際用車天數(時間)及車輛行駛里程計收運費,如行程中含有非常規景點的,應按行程計費天數的規定計費,并收取相應的運費;駕駛員應按實際計費天數完成當天該團隊最后的運輸任務。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因操作錯誤所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承擔車輛經營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 車輛出團前或過程中,因行程(含接、送地點、時間)改變,承租人應及時向聯合公司運調部申請辦理變更,否則,視為違約,并承擔車輛經營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進入用車時間后,承租人因改變行程減少天數的,已支付的運費不給予退還,承租人可以取消用車。

        第二十七條 被調派時無法正常出團,或經營者拒絕執行調派任務(含接駁車、應急待命車輛),按照接駁處理,所產生的費用由該車經營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所參營車輛出團須經聯合公司調派,嚴格按《派車單》上的出團及回團時間執行。當團隊行程有變更時,車輛經營者(駕駛員),向聯合公司運調部申報并按其指令執行,否則視為私自承攬業務。

         

        1、承租人與車輛經營者(駕駛員)相互勾結,實際用車的接團或送團隊時間與《派車單》不相符的,經查實,造成經濟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2、承租人與車輛經營者(駕駛員)相互勾結,有意隱瞞實際用車行程、天數、人數、接團、送團地點等的,經查實,管理公司將暫停該承租人網上自助操作旅游汽車調派業務權限,造成經濟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3、違規操作一次的暫停其在網上自助調派操作功能7天,第二次違規操作的,暫停操作權限15天,在開通旅游汽車調派業務權限前,因違規操作造成損失的,由其操作賬號所屬單位賠償經濟損失后,方可開通操作權限。

        第五章  調派接駁車

        第二十九條 接駁車輛計費標準以下規定執行:

        1、如接駁車輛與被接駁車輛為同一系列相同等級的,接駁車輛的運費按被接駁車輛的標準收費。

        2、因接駁產生的空駛費,由被接駁車輛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條 旅游汽車未按時到達接團地點,或拒絕執行調派的,管理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派車接駁的,所產生的費用由被接駁車輛經營者承擔,并承擔違約責任。

        1、如出現車輛緊缺的情況,公司系統內無車可派時,聯合公司運調部可調派其它車輛接駁,所產生的費用由被接駁車經營者承擔。

        2、如出現車輛緊缺的情況,公司已經無法調派車輛接駁,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相關的責任由車輛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車輛途中拋錨及因故無法正常繼續行駛,經營者(駕駛員)應在15分鐘內將解決方案報管理公司運調部。

        1、應急接駁,在確定該車在60分鐘內修好的前提下,該車經營者(駕駛員)應做好游客安撫工作。 

        1.1當確認該車無法60分鐘內修復,該車經營者(駕駛員)必須就近聯系具有營運資質的車輛將游客送往景點或酒店,同時報管理公司運調部備案。若該車經營者(駕駛員)無法聯系到車輛時,應及時報告聯合公司運調部,由運調部就近聯系派車接駁;

        1.2應急接駁產生的費用由被接駁車(車輛經營者)現付,接駁運費無法現付時,必須報聯合公司運調部從被接駁車的當團次運費或當月營收款中扣出支付。

        1.3接駁車必須持有被接駁車當團次的《派車單》,執行接駁任務,否則視為私自承攬業務;

        1.4運調部業務員應告知被接駁車和接駁車經營者(駕駛員)在兩車會合時,雙方駕駛員必須在被接駁車輛當團次的《派車單》背面簽名,留下聯系電話,注明在何時、何地接駁,運調部經辦人的姓名、電話(手機)等,同時運調部業務員及時將接駁資料以短信方式傳給聯合公司稽查人員;

        1.5如接駁車不在拋錨地接游客的,被接駁車駕駛員應提前在當團次的《派車單》簽上自己的姓名、手機號碼,由導游攜帶讓接駁車駕駛員按規定在《派車單》簽名備注。

        2、車輛在執行任務的途中拋錨,無法立即修復時,該車經營者(駕駛員)將情況及時報告聯合公司運調部,由聯合公司運調部派車接駁;不及時報告情況造成游客投訴由被接駁車承擔;

        2.1調派接駁車輛時,聯合公司運調部按就近調派車輛的原則,調派具有營運資質的車輛接駁;如承租人堅持要求使用旅游車輛時,業務員應告訴承租人所調派的旅游車輛的出發點到達接到游客的預計時間,因旅游車輛到達故障地點所擔誤的時間所造成的投訴將不受理;

        2.2當公司無車可派時,聯合公司運調部可以向其它公司車輛借調車輛應急,所產生的差價由被接駁車輛的經營者承擔。

        2.3、車輛途中拋錨及因故無法正常繼續行駛,經營者(駕駛員)在30分鐘內未定解決方案或在60分鐘內未修復的,則按全程接駁處理,所產生的接駁費用由該車經營者承擔。

        2.4、車輛途中拋錨及因故無法正常執行出團任務時,并且無法與車輛經營者(駕駛員)取得聯系,聯合公司運調部應及時按接駁處理。

        第三十二條 被接駁車輛修復后,經安檢合格,重新排班,接駁車輛被視為在執行任務,回團后按序排班

        第三十三條, 調派接駁車輛時,在能滿足承租人用車需求,車輛經營者可自行聯系有經營許可的車輛接駁,應急接駁一天并同時報聯合公司運調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 管理公司運調部調派接駁車輛(不含本公司旅游車輛)在途中發生故障,需要管理公司再派車接駁的,該單趟接駁運費的差價由服務質量備用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以下事項所產生的空駛費,由承租人承擔:

        1、承租人產生異地接、送團的。

        2、團隊行程的接團城市與車輛待命城市相同,但送團城市與車輛待命城市不相同的。

        第六章、網絡中斷車輛應急調派業務

        第三十六條系統出現網絡故障時,所有的租車業務統一由公司運調部、受理租車業務。由公司運調部根據車輛運行動態,以手工方式派車。并以車輛排班的先后順序,打印出車輛相關排班資料,由運調部統籌安排。

        第三十七條 網絡恢復正常后,立即停止手工調派車輛,把所派車輛的相關資料及時送達公司網絡技術部,待調整完排班順序后,通知及在網上公告恢復網絡調派。

        第七章 結算

        三十八條 團隊結束后,經營者(駕駛員)憑承租人簽署的派車單《旅游客運服務質量評價表》作為該團運費結算憑據到聯合公司結算。

        第八章 車輛與駕駛員信息標記

        第四十三條 車輛或駕駛員被承租人投訴的,經核實,管理公司服務質監部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投訴信息錄入旅游客運管理系統。并對被投訴人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當車輛(或駕駛員)發生有效投訴時,系統以“×”作為標記。每次有效投訴,系統在該車公開信息欄中增加一個“×”。

        第四十五條 旅游客運管理系統預留應急接駁車輛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加強對停運車輛的監管,杜絕停運車輛,在停運期間私自攬團等違規行為。對停運的車輛實行GPS衛星定位監控,如在停運期間,發現該車行駛頻繁或活動區域超出待命城市的,聯合公司稽查隊應及時將該車列為重點稽查對象。

        第四十七條 為了鼓勵承租人到聯合公司網絡平臺上訂旅游車,聯合公司將在每季對各承租人用車量或運費總額進行季度評比,對前五名的承租人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對一些常用“黑車”或未經管理公司調派車輛的承租人,將取消該承租人的租車優惠政策。

         

         

        聯合車隊辦公室

        2016年4月22日

        [編輯:甘肅壯觀天地旅游客運有限責任公司] [返回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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